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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解读

来源: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9-06-30 00:00:00访问量:

为什么要立法保护赣州革命遗址?


01

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具有现实需要



赣州市红色家底深厚,据文物部门统计,赣州拥有革命遗址1080处、馆藏文物45366件。2012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革命遗址保护迎来重大机遇。2012年至2017年期间,赣州市依托《若干意见》的出台,争取了革命遗址补助资金近4亿元,申请革命遗址保护维修项目240个。


本着修旧如旧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遗址保护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很多工程还被国家文物局作为样板工程进行推介。2018年7月,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对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而在我们赣州,这一工作已经率先迈出,为了抓住这一机遇更好地保护革命遗址,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为保护命遗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02

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具有紧迫性



赣州革命遗址量大、点多、面广,多为砖木和土木结构,由于年久失修,普遍存在建筑主体霉烂、墙体风化倾斜、地基下沉、地面塌陷等现象,破损较为严重。据文物部门调查,赣南原中央苏区775处革命遗址中,保存状况较好的只有109处,占总数14.06 %;保存状况一般的211处,占总数27.22%;保存状况差的419处,占总数54.06%;消失的36处,占总数4.65%。


由于资金、技术等各方面条件制约,我市有许多革命遗址未及时列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许多重要革命遗址未能实施相应的控制性保护。此外,由于多数革命遗址为居民或村民所有,不少革命遗址因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而改变原状,保护程度较差。因此,面对现实存在的诸多问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


03

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

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赣南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是中央苏区的主体和核心区域,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和巨大牺牲。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赣南人民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毛泽东、朱德、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赣南进行了长时间的革命斗争实践,留下了众多的革命遗址遗迹。这些遗址遗迹承载了丰富、鲜活、生动的革命传统和革命精神,是我们党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值得一提的是

《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有多处制度性突破


一、革命遗址维护修缮一直是革命遗址保护立法的焦点难点问题。赣州革命遗址大部分为私有财产,所有权人的祖辈曾为革命作出贡献,让所有权人承担修缮费用显得不太合理。


《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在革命遗址维护修缮方面有何制度突破。对此,市文广新旅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革命遗址保护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一,但保护革命遗址并不以牺牲所有权人个人利益为代价,这样才能无愧于所有权人祖辈为革命事业所作出的贡献。目前,兄弟城市的现有立法基本上都规定非国有革命遗址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我市在制定《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时,本着追求公平正义的宗旨,在进行法理论证的基础上,规定非国有的革命遗址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进行维护修缮前,应当与革命遗址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所有权不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非国有革命遗址所有人自愿维护修缮革命遗址的,政府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由此可见,原则上非国有革命遗址由政府负责维护修缮。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公平正义,又表现出赣州市勇担责任、保护好革命遗址的决心与信心。革命遗址由于承载了红色文化而成为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由政府供给本身就具有正当性。这就与非公共物品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相区别。维护和修缮本身就是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一种方式,而这种供给换取的是与革命遗址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从而通过约定促成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保护好革命遗址并合理利用。此时应当视为所有人已经尽到了维护修缮责任,因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尽了更多的保护与利用义务。这样,由政府、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共同提供公共物品,远比所有人自己维护修缮,将公共物品占据为私人物品,更能发挥革命遗址这一公共物品的作用。另外,如果坚持非国有革命遗址由所有权人维护修缮,既不公平,也无法调动所有权人维护修缮与合理利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终会导致革命遗址的破坏甚至灭失。


二、与其他文物保护不同的是,革命遗址因其承载传承红色文化的伟大使命更加重视合理利用。


大部分其他省市的革命遗址立法均涉及革命遗址的利用,但将合理利用设专章规定的并不多。《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设专章规定合理利用,有了创新与突破。


对此,市文广新旅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本部立法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赣州的革命遗址资源非常丰富,但问题是大部分分布较为分散并地处偏远。这些散落的革命遗址如果不与其他资源相结合,其利用难度非常大。因此,我市在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的基础上,结合赣州实际,提出如下利用措施:


一是打通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有条件的革命遗址资源,与教育培训、扶贫开发、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纳入相应发展规划,开展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二是与其他资源整合,形成联合展示体系。鼓励将革命遗址与当地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相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和内容,形成联合展示体系。


三是鼓励革命遗址对社会公众开放。具备条件的国有革命遗址应当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四是发掘革命遗址的红色魅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的研究,梳理、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址相关资料,挖掘红色文化、苏区精神的内涵和历史价值。五是多渠道宣传与传播革命遗址所承载的红色文化。包括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将革命遗址及其所承载红色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各环节,加大革命遗址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革命遗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影像资料等活动,利用辖区地图、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推介革遗址。

 

特别注意的是

在《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受到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保护名录内的革命遗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迁移、拆除或者损坏尚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遗址的;


(二)擅自修缮尚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遗址,明显改变原状的;


(三)擅自在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四)在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对革命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的保护范内,有下列行为一,造成损坏尚不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刻划、涂污、损坏革命遗址的;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的;


(三)损坏革命遗址保护设施的;


(四)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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