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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化广电出版旅游局“初次违法不罚”清单

来源:${currentUser.inDepartmentName!}发布时间:2021-09-28 15:19:21访问量:
赣州市文化广电出版旅游局“初次违法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来源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条件
1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2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能够立即销毁
3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能够立即销毁
4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5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没有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6 印刷或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7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9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10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11 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因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变更内容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赣州市文化广电出版旅游局“轻微违法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来源 法律依据 不予处罚条件
1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已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4、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经复查没有此类违法行为。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2年内第1次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单机游戏由顾客自行下载安装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4、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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