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我局对《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1月10日—15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797-8391555。
附件1
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大战略”、“八大行动”决策部署,不断增加优质旅游供给,持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着力提升赣州文旅产业核心竞争力,谋划打造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建设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街区,实现打造全国红色旅游目的地、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康养旅游后花园、区域性文化旅游中心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第一条 对新获评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
第二条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支持旅游要素配套建设
第四条 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
第七条 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三、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第八条 对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等国家级赛事中新获评金奖、银奖、铜奖的商品生产企业,每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四、支持旅游服务提升
第九条 对参与国家级旅游行业(景区、饭店、旅行社等)技能大赛的优秀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评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
第十条 对在我市从事导游职业并新考取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4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
五、支持演艺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对赣州市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赣县区、南康区内举办的演唱会、音乐节:
单场售票规模3万人次以上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赣州市以外跨城观众比例超50%,单场奖励80万元;
单场售票规模2万人次以上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赣州市以外跨城观众比例超40%,单场奖励50万元;
单场售票规模1万人次以上且售票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赣州市以外跨城观众比例超30%,单场奖励30万元。
以上奖励以“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年从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演艺经济发展,根据活动举办先后时间奖完即止。
第十四条 对经公安机关核定座位数1万以上的演唱会,在举办当日至后2天期间,组织全市国有景区在批准价格基础上开展门票半价优惠活动。
六、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赣州市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文旅企业。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中市级扶持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解决。
七、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资金奖励按照发布通知、企业申报、审核公示、政府审定、资金拨付的流程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市文广旅局起草并发布申报通知。
(二)逐级申报。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申报材料并报送至所在县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汇总报市文广旅局。
(三)审核公示。市文广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失信、安全风险、政治性错误、负面舆情等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核定奖励单位及金额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文广旅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按照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规定核发奖励资金。
八、附则
第十八条 本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