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广旅(体)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社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柔性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应与《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吻合,并需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与执法办案记录、“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省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市政府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自律意识,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对适用《清单》的执法行为应全程记录,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四、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清单》。如不适用,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于本《清单》之外的行政处罚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鼓励推行柔性监管执法。
特此通知。
联系人:欧俊华,联系电话:15007059988。
附件: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版)
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4月23日
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版) 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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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能够立即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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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能够立即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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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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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没有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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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刷或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材料。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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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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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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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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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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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已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2、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4、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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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经复查没有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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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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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予处罚: 1、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单机游戏由顾客自行下载安装的;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4、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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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因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变更内容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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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版)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在被发现后立即停止销售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所售图书内容无违法违规情况,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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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无门票收入。在发现后立即停止演出,无禁止内容,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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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认识到错误并停止相关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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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版)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签订不规范 |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2年内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指出后立即与旅游者补签合同,旅游者无实际损失且未提出投诉。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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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行非法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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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取得著作权人谅解,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批评教育、签订书面整改承诺、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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